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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医养结合事业快速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养老机构未来规划布局

作者:韦家炬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6-10 16:01:48 浏览:7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全国老龄办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科学统筹规划医养结合工作,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快速融合、有序发展,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精准化医养结合服务,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背景

2016年以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试点带动”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任务要求,充分整合资源,以试点带动为抓手,积极探索医养结合模式机制,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取得初步成效。

 

医养结合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依据全省老年健康服务信息系统数据推算,全省医养结合服务资源短缺情况严重,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需求旺盛,医养资源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老年人健康状况亟待改善。

 

截至2019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446.09万人,占总人口的16.85%,即将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据全员人口数据库预测,2022-2033年,我省老龄人口规模将快速增长,到2033年60岁以上老龄人口规模预计将达到766万人左右;2034-2050年,老龄人口规模增速放缓,但规模持续增加的趋势仍将继续,预计到2050年我省60岁以上老龄人口规模将达到905万人,将占全省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充分利用好2022年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到来前的机遇期,抓重点、补短板、强基础、提质量,科学统筹规划医养结合工作,对积极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至关重要。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老年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精准服务,市场化运作、分类别保障”的原则,落实目标任务,实施四大行动,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健康期管理、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终末期安宁疗护等的健康养老服务,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逐步有效解决医养结合服务资源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促进医养结合工作快速有序、稳步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2年,新增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200家,占全国总体规模的5%以上;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8所;培养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和专业照护服务的医护人员达到2.2万名,基本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实现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建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三、重点任务和规划布局

 

(一)建立多层次医养结合服务体系

1.居家医养结合全覆盖行动。将夯实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医养结合的基础工程,为65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每年提供“2111”式健康管理服务(即:开展两次医养结合服务,一次免费体检、一次中医药体质辨识服务、至少一次失能评估与健康指导),以患有慢性疾病老年人为重点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提供针对性服务,确保90%以上的居家老年人能够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健康管理、医疗卫生和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家庭照护病床”,将服务人群延伸到60岁及以上老年人。(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社区医养结合双促建行动。深化医养融合服务,促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每个县至少有1家基层医疗机构试点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托老照护床位,弥补基层医养结合床位、人才不足等短板。推动农村地区探索“两院”合建(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等做法、经验,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协同、规范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医养结合机构改拓建行动。鼓励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申请新办医养结合机构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实行 “一个窗口”办理。支持城市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转型、闲置资源整合改造等多种方式,发展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不作区域总量规划限制。(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4.中医药医养康融合推进行动。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合作,开展融合中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推进医、养、康相关产业跨界融合,鼓励中医药企业和文化旅游企业联合开发利用省内中医药富集区天然优质养生资源,依托现有基础设施,打造集聚“医、食、养、护、文、体、游”要素一体化的养生(养老)休闲基地,研究中医药特色养生(养老)保健食品,开发中医药养生(养老)体验休闲旅游特色业态,延长中医药医养康融合产业链条。到2022年,每个市州至少建成1所医养康护一体化的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示范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商务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供精准化医养结合管理服务

1.健康期管理。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普及老年健康知识,开展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等内容的教育活动,推广老年期常见疾病的防治适宜技术,实施老年人心理健康预防和干预计划,建立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失能预防等三级预防体系,减少老年人罹患慢性病的风险。张掖、兰州、天水等地组织实施国家级老年健康教育、老年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逐步扩大省级试点。(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患病期治疗。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加快老年医学科医联体建设,加大省级医院老年医学科组团式帮扶,开通疑、难、重症老年病远程医疗会诊,完善针对老年人的院间转诊管理服务,开展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适老化改造,落实老年人就医等便利服务,快速提升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老年病诊治能力,增强基层医疗机构老年人救治能力。增加老年病床位数量,各地按照规划老年医学科总床位数的50%分年度建设。支持省第三人民医院试点建设省老年病医院,探索建立适合老年人疾病特点的诊疗模式、服务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康复期护理。建立老年人康复期护理联动机制,加强与区域内老年病院、康复机构、护理机构等延续性医疗机构的分工协作,实现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的上下联动、无缝衔接、零障碍转换。鼓励将功能恢复作为康复护理的重点,为老年康复期患者提供早期康复治疗、专科康复训练、日间或居家康复指导及护理服务,满足不同层级老年患者康复需求。各地按照康复治疗师缺口数的100%开展培养培训。开展好老年照护、失智老年人照护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4.稳定期生活照料。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增强医疗照护服务能力,利用闲置养老床位为行动不便的疾病稳定期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专业医疗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需要长期护理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上门照护服务。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临终期安宁疗护。支持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开设安宁疗护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有条件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开设安宁疗护病床,鼓励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安宁疗护病床,逐步推动形成覆盖试点地区、举办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各地分年度补足安宁疗护床位缺口数的20%,力争全省安宁疗护床位达到1500张以上。(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立全过程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1.确定“照护对象”。建立老年人能力状况评估制度,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与社会参与、感知觉与沟通等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老年人能力状况,对60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建立信息档案,按需分类别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精准化照护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扩大“照护主体”。开展老年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服务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依托省第三人民医院建成省级失能老年人综合评估与康复指导中心,建立长期照护服务培训和实训基地,开展以失能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健康管理师、康复指导师的培养培训。各市州至少补足提供机构照护服务的医疗护理员缺口数的30%,扩大老年护理服务队伍,补齐服务短板,到2022年基本满足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规范“照护内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号)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结果,开展针对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评估,对拟提供护理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需提供科学适宜的护理服务类型和服务内容。鼓励相关机构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兰州市组织实施国家级失能老年人综合评估与健康服务试点项目,探索建立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标准、规范、路径和模式、机制。(省卫生健康委、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4.拓展“照护机构”。扩大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突出居家社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重点为失能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嵌入式为老服务机构发展。依托护理院(站)、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提供长期照护服务能力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支持二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发挥资源优势,举办重点为特殊供养、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的机构或床位。引导社会力量依据市场和老年人需求,举办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相关医疗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照护服务。探索智慧照护服务模式,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功能定位明确的各类长期照护服务。支持失能老年人口规模较大的兰州、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陇南、临夏等地,建设失能失智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明确“照护费用”。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支持研发和提供丰富的老年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产品,为适宜人群对接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省医保局、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行动措施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统筹领导和规范管理。

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民生工程,依据当地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合理布局医养资源,各地要分年度按规划要求补足缺口,2020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行动方案,细化任务指标,明确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医养结合各项目标任务、行动计划得到有效落实。加强医养结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落实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所需投入和税费优惠。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和运营补贴。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等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所需建设发展用地。

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

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拓宽医养结合机构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省医保局、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和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整合校地现有资源,共建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模式,开展老年照护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促进甘肃中医药大学、河西学院、甘肃医学院、甘肃卫生职业学院等涉医高等学校与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兰大一院、兰大二院、省肿瘤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第三人民医院等三甲医院协议合作,设立高校毕业生和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为老年照护行业培养后备人员,促进老年照护队伍专业化、年轻化。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从业。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推进老年社区教育,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法律、保健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省教育厅、人社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健全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信息系统,搭建医养结合服务动态监测平台,建立失能老年人数据库,促进医养结合服务便捷精准高效。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推动兰州、庆阳、陇南等地建成全国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探索实现居家、社区、机构医养服务的信息畅通和资源共享。(省卫生健康委、工信厅、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动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建设。

加大国家级医养结合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尽快培育和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的医养结合经验模式。发挥省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辐射带动作用,力争到2022年,所有市州至少有1-2个省级医养结合先行示范县市区,所有县市区至少有1-2所省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基地),促进医养结合工作整体快速发展。(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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