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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机构以养为主还是以医为主?

作者:韦家炬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5-27 15:08:21 浏览:10

   自医养结合养老理念提出以后,就一直存在着医养结合中以养为主还是以医为主的争论,争论了10余年,也没有一个权威论述来为这个争论画个句号。这个问题延续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样存在着医养结合机构服务以医为主还是以养为主的争论。没有统一结论,那就有很多可能。

 

   首先明确一点,能够提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不一定是医养结合机构。但医养结合机构设立的初心一定是提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机构属于时代的产物,作为服务实体名称的历史只有6年时间左右。

   当前医养结合机构的定义是: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15号)这个定义言简意赅,内涵丰富,一句话共33个字,5个关键词占用了26个字: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资质、养老服务能力、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其中,医疗卫生资质代表着被授权可以实施专业医疗服务措施;养老服务能力代表着可以实施养老生活服务措施。

   因此,当前医养结合机构的定义可以深度细化为:医养结合机构是既能够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又能够提供养老生活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

   在此基础上,继续对医养结合机构定义进行深化:一是对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定位,使用“无限制”和“有限制”两个限定词来对服务内容进行定位。“无限制”代表着主业,主攻方向,追求高标准。“有限制”代表着非主业,达到适可而止即可。二是把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具体化,只选其一。

   如此,出现了八条定义陈述:

   1. 医养结合机构是既能够提供无限制养老生活服务又能够提供无限制专业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符合社会化分工原则。主观逻辑上不这样定位,客观上也不存在这样的医疗机构。

   2. 医养结合机构是既能够提供无限制养老生活服务又能够提供无限制专业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不符合社会化分工原则。主观上不这样定位,客观上也不存在这样的养老机构。

   3. 医养结合机构是既能够提供无限制养老生活服务又能够提供有限制专业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名称和主业追求符合大众共识和逻辑,可以选择使用。从人文伦理认识上,养老机构可以提供无限制的生活服务,医疗机构应该是提供无限制的医疗服务。

   4. 医养结合机构是既能够提供无限制养老生活服务又能够提供有限制专业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称和主业追求不符合大众共识,使用无限制养老生活服务加有限制医疗服务来定位医疗机构,不太符合公众认知。主观定位上,可能没有医疗机构喜欢这样的表述。虽然,客观实际上可能存在。

   5. 医养结合机构是既能够提供有限制养老生活服务又能够提供有限制专业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两方面受限制,没有主业,没有追求,没有特色,也不符合社会化分工原则,没有医疗机构愿意这样做。

   6. 医养结合机构是既能够提供有限制养老生活服务又能够提供有限制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两方面受限制,没有主业,没有追求,没有特色,也不符合社会化分工原则,没有养老机构愿意这样做。

   7. 医养结合机构是既能够提供有限制养老生活服务又能够提供无限制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名称和主业追求不符合大众共识和逻辑,不能选择使用。

   8. 医养结合机构是既能够提供有限制养老生活服务又能够提供无限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这是当前真实的医疗机构(医院)状态,事实上它们在医养结合养老理念提出之前就一直在提供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人这种模式的医院医养结合服务。事实上,绝大多数中型(含中型)以上、经营尚可的医院不会去办理养老资质备案,做到双证俱全。只有极少数小型医院或业务量较少的医院可能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从初心,从基因上来讲还是医疗机构。

   通过对当前医养结合机构定义(名称)的深化、具体化,发现只有第3个定义最适合。所以张建军院长给出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定位是:医养结合机构是既能够提供无限制养老生活服务又能够提供有限制专业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

   意义:这个描述是对当前医养结合机构定义的内容定位方面的深化和具体化,不是否定现有的定义,也不是另起炉灶,医养结合机构仍然需要双证俱全。但是它从系统论和管理学角度明确了医养结合机构的单一属性,明确了医养结合机构的工作重点和方向,没有了模糊和想象的余地和空间。

   深化后的新定义符合《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15号)的原则和要求。深化后的新定义为下一步精准化、精细化管理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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